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东、牛世英、李峰、石根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借款本金36203280.99元和欠息4878671.41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数,以上本息合计41081952.4元)及从2016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年利率为12.6%,以下所有罚息利率与此相同)和复利(年利率为12.6%,以下所有复利利率与此相同);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2014年1月24日6100000元贷款本金和欠息633242.52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数,以上本息合计6733242.52元)及从2016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和复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就被告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五处房产: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31207804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31207805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31207806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31207807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31207808号;一处土地使用权:鄂国用2011第000390号)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东、牛世英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东、牛世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被告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2013年12月12日11400000元贷款中的2400000元本金(2015年12月16日减少至2342545.33元)和欠息341521.45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数,以上本息合计2684066.78元)及从2016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和复利;2014年3月20日4000000元贷款本金(2015年12月16日减少至3597352.44元)和欠息585177.35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数,以上本息合计4183029.79元)及从2016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和复利;2014年8月30日17100000元贷款本金(2015年12月16日减少至15408338.23元,2016年4月1日减少至15378338.23元)和欠息2038024.65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数,以上本息合计17416362.88元)及从2016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和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被告李峰对被告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2014年8月30日17100000元贷款本金(2015年12月16日减少至15408338.23元,2016年4月1日减少至15378338.23元)和欠息2038024.65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数,以上本息合计17416362.88元)及从2016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和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六、被告石根旺对被告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2013年12月12日11400000元贷款中的9000000元本金(2015年12月16日减少至8784544.99元)和欠息1280705.44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数,以上本息合计10065250.43元)及从2016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和复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可以以被告石根旺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石根旺所有的一处房产: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D-03831号;一处土地:东国用2003字第出让2003-178号)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石根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7209.76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东、牛世英、李峰、石根旺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