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蒙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尚广林、刘飞娥、赵香银、杨飞祥:
本院受理上诉人高维忠、罗光清、原审被告尚广林、刘飞娥、赵香银、杨飞祥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蒙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终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1184元,由上诉人罗光清负担40592元,高维忠负担40592元。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