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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鄂尔多斯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泰达嘉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凯创文化旅游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震、贺世丽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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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0-26 08:50:35 打印 字号: | |
  王震、贺世丽: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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