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雄、奇福海、杨建国:
本院受理上诉人薛宾、杨丽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张雄、奇福海、杨建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王春霞(民五庭) 电话:0477-8160342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张雄、奇福海、杨建国:
本院受理上诉人薛宾、杨丽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张雄、奇福海、杨建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王春霞(民五庭) 电话:0477-8160342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