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公告如下:
一、已被法院立案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应在11月30日前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已涉嫌构成“拒执罪”被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主动到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所有被执行人应于11月30日前主动到法院执行局如实申报本人住址、联系方式及财产情况,并保证随传随到,对拒不报告以上情况的被执行人,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三、具有党员、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被执行人,应模范遵守法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上述人员的失信行为,法院将视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及人大、政协、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依法依纪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四、在未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之前,法院将会同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争取政府支持或补贴、任职责格、准入资格、荣誉和授信、特殊市场交易、高消费、出境等进行限制等联合信用惩戒措施。
五、法院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法院执行局举报被执行人下落、住所、高消费情况及财产线索,法院对举报人身份进行严格保密;对举报高消费和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并使案件执行取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法院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全市两级法院在立案大厅均设立接待窗口,集中受理个人信息、财产申报和投案自首 。
接待、举报电话: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0477-5110503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0477-7623644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0477-8975916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0477-6471805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0477-5186752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0477-4852072
东胜区人民法院:0477-8115589
杭锦旗人民法院:0477-6624772
乌审旗人民法院:0477-7220219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