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俗称“飙车”和“醉驾”两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处拘役,并处罚金。通过刑法介入、干预社会生活的关口前移,对遏制醉驾、飙车行为,防患于未然,避免给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具有积极意义。但准旗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存在判决宣告后上诉期内被告人的如何羁押的问题,亟待完善和规范。
在司法实践中,因危险驾驶罪只能判处拘役,不符合《刑诉法》第六十规定的逮捕条件,依法不能逮捕。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至多有7天的刑事拘留时间。通常的做法是要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非羁押型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0条之规定:“罪犯需要羁押执行刑罚,而判决确定前罪犯没有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将罪犯羁押,并送交公安机关。”对不能适用逮捕的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无需办理逮捕手续,可凭生效刑事判决收押危险驾驶罪犯以执行拘役刑罚。但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框架下,对没有逮捕的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宣告后的上诉期限内,或者二审终审判决宣告前,因为未生效的刑事判决文书不在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依据之列,审判机关不能凭借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将其收押。实践中,其他犯罪的被告人被一审法院宣告判处监禁性刑罚时,会当庭立即收押。当庭收押所依据的是经法院决定的逮捕措施,而非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此时对被宣告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既不能采取普通逮捕,也因没有违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义务而不能采取特殊逮捕,故仍然不能收押。如果待十天上诉期满,一审判决生效,或终审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再向执行机关送达执行手续,让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特别是非本辖区内的被告人继续处于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状态之下,则有对被告人失控的风险,出现被告人拒不到庭,甚至逃逸的可能,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及时执行。醉驾入刑以来,我院共审理的5件危险驾驶罪案件,其中有5件出现了被告人经传唤不到庭的情况。
鉴于此提出的建议:完善《刑诉法》或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审判机关可依据判处拘禁性刑罚的一审未生效刑事判决而无需采取逮捕措施即可收押被告人,从刑事立法上解决这一司法尴尬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