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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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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研究室 李少艺  发布时间:2016-10-18 12:41:53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实施的保全, 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是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它贯穿于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执行的全过程。市法院在实施这一措施的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财产明确可供执行的案件,当事人一般都会选择诉前保全, 而诉前保全设置在非诉保全系统中,与办案系统分属两个系统,且无关联设置,审判庭法官在办案系统中无法直接点击了解诉前保全详情。司法实践中,立案庭必须将诉前保全案卷随案移送审判庭,法官才能全面直观的了解本案的财产保全状况,否则可能造成重复劳动,浪费人力、物力,降低办案效率。

  2、诉讼保全在法院综合办案系统中进行了设计,但因其不是结案的必填项目,即不录入不影响结案,所以,审判实践中,法官为了省事,即使实施了诉讼保全,一般也不愿意录入,造成信息登记不准确。再加当事人囿于法律意识不强,执行案件立案时往往只提交生效法律文书,而不能提交财产保全的所有裁定 ,致使执行法官收到执行案件后,不能在第一时间及时做出相应的执行措施,只有调卷阅卷,才能准确了解案件的保全状况,确定是否轮候保全,这样就加大了执行员及相关部门的工作量,降低了执行效率。因调阅案卷量大,也存在案卷管理方面的隐患。

  3、二审、再审期间当事人要求财产保全或续保,由哪一级法院来保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作出明确规定,原则上案卷在哪级法院,保全就由哪级法院做出 。但有些法院依然推诿不作为,继续让原审法院办理,加重原审法院的负担。

  4、财产保全实施后,因财产的种类不同,相应的保全期限也不同,期限不可能同时届满。如果无人监管或无人关注保全到期日,很容易造成财产脱保,给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如果是因为法院的原因脱保,还会引发国家赔偿。

  5、保全措施的一些协助部门存在未设立司法专用通道,对法院的文书肆意审核,重复设置保全事项(如有房产证号或合同编号的情况下,仍然要填写房屋的面积,坐落位置等), 需各种领导签字等,人为设置繁琐程序, 极大的影响了保全效率。

  二、建 议

  (一)完善法院立审执办案系统的软件设计。使与案件相关的信息能自动关联,给后阶段的办案人员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以提高办案效率。有人提出在判决书中插入保全内容,一是与文书样式不符,二是使得判决书冗长,三是与裁定重复,故不可取。

  (二)将保全设置独立的办案系统。与诉前保全的系统一样,有立案,有特别字号(与诉讼案件的字号应一致,便于执行),有收费,有专门的办案部门或依附于某部门的合议庭办理,有合议,有裁定,须结案,须订卷,须归档。并设计与诉讼案件自动关联,办案人员只要在网上点击便可了解案件的保全状况,从而确定保全、轮候保全、续保、解封等相关行为,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也完善了三大平台建设,真正做到审判管理无死角,最终保障判决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全裁定除告知当事人复议权利外,再追加一项告知当事人保全期限的内容,即告知诉前保全的期限、诉中不同种类财产的保全期限及逾期的责任,使脱保的风险降到最低。

  (四)每个审理阶段的干警都要学透并熟练运用自己的办案操作系统 ,树立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观念,真实记录自己的办案足迹,包括案件归档系统。审判管理部门除网上监管外,还要通过案件评查,网案对照,加强对重要信息录入的监管。 

  (五)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财产保全问题已陆续出台了一些新的解释,经常实施的部门要组织干警认真研习,准确把握其要领

  (六)解决协助部门的不履行协助义务的问题, 一是要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二是要顶层与部委直属单位协调联合发文规范,三是要用好用足我们的处罚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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