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常龙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奥彦良、高海、常文武、麻占龙、单军、贺保国、杨晴亮、王蕴强、石和平、杜军、刘海清、杜丽、杜霖、姬建国、杜小琴、王俊峰、王岭峰、乔宗昌: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常龙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5927566.02元,截至2016年1月1日逾期付款利息11470355.67元及从2016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垫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七计收)。二、被告奥彦良、高海、常文武、麻占龙、单军、贺保国、杨晴亮、王蕴强、石和平、杜军、刘海清、杜丽、杜霖、姬建国、杜小琴、王俊峰、王岭峰、乔宗昌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奥彦良、高海、常文武、麻占龙、单军、贺保国、杨晴亮、王蕴强、石和平、杜军、刘海清、杜丽、杜霖、姬建国、杜小琴、王俊峰、王岭峰、乔宗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常龙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28789.61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常龙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奥彦良、高海、常文武、麻占龙、单军、贺保国、杨晴亮、王蕴强、石和平、杜军、刘海清、杜丽、杜霖、姬建国、杜小琴、王俊峰、王岭峰、乔宗昌共同负担。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