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常星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正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杜丽、姬建国、石和平、杜霖、单军、常文武、乔宗昌: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常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0万元元及截至2015年12月20日欠息17706161.63元;并支付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照月利率19.125‰计算)、复利(按照月利率19.125‰计算)。二、被告鄂尔多斯市正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杜丽、姬建国、石和平、杜霖、单军、常文武、乔宗昌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鄂尔多斯市正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杜丽、姬建国、石和平、杜霖、单军、常文武、乔宗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常星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60330.81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常星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正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杜丽、姬建国、石和平、杜霖、单军、常文武、乔宗昌共同负担。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