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宇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折宝林、刘婷婷、高伊军、张彩虹:
本院受理上诉人屈三其、高迎春、王立山、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宇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折宝林、刘婷婷、高伊军、张彩虹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