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恩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明、刘建强:
本院受理的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院喜怀、段万胜、牛永发、方文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一审判决后,被告院喜怀、段万胜、牛永发、方文光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黄图雅(承办人)
联系电话:8160337(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