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公告送达
公告(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维平、罗俊、张东、高伊军、范生银、陈永清、杜霖、马志亮、屈三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6-09-20 15:57:08 打印 字号: | |
  张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维平、罗俊、张东、高伊军、范生银、陈永清、杜霖、马志亮、屈三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商初字第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贺楚涵    联系电话:0477-8160322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5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