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维平、罗俊、张东、高伊军、范生银、陈永清、杜霖、马志亮、屈三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商初字第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贺楚涵 联系电话:0477-816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