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蒙古奥利星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候利兵、奥维香、内蒙古奥利星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睛亮、侯利军、白新维、刘维林、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金喜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内蒙古奥利星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候利兵、奥维香、内蒙古奥利星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睛亮、侯利军、白新维、刘维林、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民终字1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700元,由上诉人李金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