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来宝: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正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来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商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承办人:贺楚涵 联系电话:0477-8160322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