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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鄂托克旗共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孟和、白玉红、王磊、朱虎平、鲍翰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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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9-14 08:57:31 打印 字号: | |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鄂托克旗共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孟和、白玉红、王磊、朱虎平、鲍翰原: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鄂托克旗共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孟和、白玉红、王磊、朱虎平、鲍翰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鄂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500万元并承担该笔借款本金合同期内欠息4614496.10元,及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月利率17.25‰计算); 二、被告白玉红以其抵押财产坐落于东胜区罕台镇布日都梁村韩家坡蒙汇时代广场6号楼301号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6747号)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鄂托克旗共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孟和、白玉红、王磊、朱虎平、鲍翰原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鄂托克旗共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孟和、白玉红、王磊、朱虎平、鲍翰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872.48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鄂托克旗共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孟和、白玉红、王磊、朱虎平、鲍翰原共同负担。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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