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调研论文
我市法院请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分享到:
作者:(研究室 李少艺)  发布时间:2016-09-13 15:41:25 打印 字号: | |
  对基层法院疑难复杂案件的请示进行答复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一项工作职能,这项工作的职能单位是上级法院的业务庭和研究室。二者的分工在于研究室只负责对法律适用中存在问题的答复,其他属于业务庭的职能范围。在受理请示答复案件中,我院研究室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请示的内容庞杂,既包括法律适用,又包括认定事实,还涉及程序问题,混淆了研究室与业务庭室请示答复案件的职能分工;

  2、请示形式简单,只提供一份请示报告;

  3、请示案件是否经审委会讨论这一法定程序不清楚;

  4、请示案件受理后总是受到当事人的催促、干扰

  5、因请示案件的不规范,造成请示答复周期长,效率低。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现提出如下建议:

  1、请示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请示单位对案件事实负完全责任;

  (2)请示内容只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并要求精准提炼;

  (3)请示的问题需经合议庭合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形成倾向性意见;

  (4)个案请示需附案卷材料,并附合议庭笔录和审委会笔录;

  (5)请示报告3份;

  (6)请示案件属于法院的内部工作,应该由上下级法院之间对接,禁止当事人介入。

  2、为统一规范案件请示工作,提高案件请示答复的效率,给下级法院提供及时的业务指导,建议上级法院尽快出台相应的规范办法。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5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