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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告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兴泰置业集团公司、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星、张志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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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9-13 15:29:38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兴泰置业集团公司、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星、张志琴: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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