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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上诉人魏国土、刘建峰、武英杰、刘建峰、原审被告郭顺利、杨涛、牛义、张凤兰、陈劲松、杨波、边瑞与 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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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9-12 16:52:58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魏国土、刘建峰、武英杰、刘建峰、原审被告郭顺利、杨涛、牛义、张凤兰、陈劲松、杨波、边瑞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终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700元,由上诉人魏国土、刘建峰、武英杰共同负担。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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