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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宝龙元煤炭储运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达拉特旗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宝成、武桂珍、赵宝、刘俊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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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9-12 16:31:16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中宝龙元煤炭储运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达拉特旗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宝成、武桂珍、赵宝、刘俊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宝龙元煤炭储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该笔借款本金截至2016年3月10日产生的利息2018336.22元,及从2016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年利率10.92%)及复利(年利率10.92%)。二、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宝龙元煤炭储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借款本金2400万元并支付该笔借款本金截至2016年2月20日产生的利息1310935.3元,及从2016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6.955%)、罚息(年利率10.4325%)及复利(年利率10.4325%)。

三、被告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对被告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位于达旗树镇新华路东、德胜大街南蒙达西部陶瓷城及蒙达商务写字楼8套房地产【产权证号为房权证蒙字第35011200840号、达国用(2012)第001370号;房权证蒙字第135021205825号、达国用(2012)第000834号;房权证蒙字第135021205827号、达国用(2012)第000832号;房权证蒙字第135021205824号、达国用(2012)第000828号;房权证蒙字第135021205819号、达国用(2012)第000836号;房权证蒙字第135021205818号、达国用(2012)第000837号;房权证蒙字第135021206017号、达国用(2012)第000851号;房权证蒙字第135021206016号、达国用(2012)第000858号。他项权证号为:达他项(2014)第0064号、鄂尔多斯市房他证达拉特旗字第135041400363、135041400364、135041400365、135041400366、135041400367、135041400368、135041400369、135041400370号】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达拉特旗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对被告达拉特旗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达旗树镇林荫路东、东达小区南锦华园9套房地产【产权证号为房权证蒙字第135021300420号、达国用(2013)第85号;房权证蒙字第135011202919号、达国用(2012)第3688号;房权证蒙字第135011202920号、达国用(2012)第3689号;房权证蒙字第135011002760号、达国用(2010)第4423号;房权证蒙字第135011002756号、达国用(2010)第4424号;房权证蒙字第135011002755号、达国用(2010)第4425号;房权证蒙字第135011002774号、达国用(2010)第4426号;房权证蒙字第135011002772号、达国用(2010)第4427号;房权证蒙字第135011002764号、达国用(2010)第4429号。他项权证号为:达他项(2014)第0065号、鄂尔多斯市房他证达拉特旗字第135041400361、135041400362、135041400371、135041400372、135041400373、135041400375、135041400376、135041400377、135041400378号】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赵宝成、武桂珍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对被告赵宝成、武桂珍所有的位于达旗树镇金鹏路东,平原大街北中凯雅苑B区写字楼3套房地产【产权证号为房权证蒙字第135011107763号、达国用(2011)第007470号;房权证蒙字第135011107764号、达国用(2011)第007471号;房权证蒙字第135011107765号、达国用(2011)第007472号。他项权证号为:达他项(2014)第0063号、鄂尔多斯市房他证达拉特旗字第135041400358、135041400359、 135041400360号】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赵宝、刘俊先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宝、刘俊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宝龙元煤炭储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328446.3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宝龙元煤炭储运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达拉特旗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宝成、武桂珍、赵宝、刘俊先共同负担。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00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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