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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上诉人狄凤龙、马红莲与被上诉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白文俊、孙桂林、尚永永、杜建军、高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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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9-05 16:20:26 打印 字号: | |
  被上诉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白文俊、孙桂林、尚永永、杜建军、高鹏:

  本院受理上诉人狄凤龙、马红莲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终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上诉人狄凤龙、马红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上诉人狄凤龙、马红莲负担。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责任编辑: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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