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风、魏果果、高飞、魏秀清、王秀花、奇根:
本院受理上诉人准格尔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终5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5)准民初字第3340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206元,退还上诉人准格尔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