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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前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小琴、闫先锁、杨晴亮、陈小莉、杜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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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1-25 17:45:10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前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小琴、闫先锁、杨晴亮、陈小莉、杜军: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前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本金3260万元和欠息18682640.39元(暂计算至2015年7月30日前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数,以上本息合计51282640.39元)及从2015年7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月利率为17.25‰)和复利(月利率为17.25‰);二、被告鄂尔多斯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抵押的财产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纺织街南、景观河北土地一块,使用权面积为19115.34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鄂国用2011第000309号,地号:1506020070120326000),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杜小琴、闫先锁、杨晴亮、陈小莉、杜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杜小琴、闫先锁、杨晴亮、陈小莉、杜军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前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817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前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小琴、闫先锁、杨晴亮、陈小莉、杜军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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