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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原告乌审旗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青拉丁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汉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唐老鸭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四川省麦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王栋、牛畅纤、魏宝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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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8-22 16:58:07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青拉丁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汉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唐老鸭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四川省麦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王栋、牛畅纤、魏宝珍: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乌审旗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字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24930.79元,减半收取计112465.40元,由原告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00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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