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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原告乌审旗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字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24930.79元,减半收取计112465.40元,由原告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