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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常龙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内蒙古易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峰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红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正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杜丽、常文武、王俊峰、姬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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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8-19 17:21:16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常龙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内蒙古易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峰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红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正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杜丽、常文武、王俊峰、姬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字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常龙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该笔借款本金截至2016年1月4日产生的利息3468000元,罚息9687275元,复利3166225.64元及从2016年1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月利率13.325‰)及复利(月利率13.325‰)。二、被告内蒙古易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峰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红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正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杜丽、常文武、王俊峰、姬建国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内蒙古易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峰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红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正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杜丽、常文武、王俊峰、姬建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常龙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73407.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常龙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内蒙古易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峰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红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正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杜丽、常文武、王俊峰、姬建国共同负担。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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