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正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兴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宋长林、杭俊叶: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东正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该笔借款本金截至2016年1月4日产生的利息2105006.94元,罚息9607325元,复利2503611.92元及从2016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月利率13.325‰)及复利(月利率13.325‰)。二、被告内蒙古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兴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宋长林、杭俊叶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内蒙古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兴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宋长林、杭俊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东正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62879.7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东正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兴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宋长林、杭俊叶荣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