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嘉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炳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1500000元和欠息2767386.32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1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数,以上本息合计34267386.32元)及从2015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年利率为11.76%)和复利(年利率为11.76%);二、被告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嘉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炳南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额度内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嘉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炳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136.93元,由被告内蒙古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嘉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炳南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