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恒学:
本院受理的深圳市腾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蒙泰远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高远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准格尔旗分公司与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商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相应的副本份数,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樊宁 联系电话:0477-8160323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