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平、罗俊、张东、高伊军、范生银、陈永清、杜霖、马志亮: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屈三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承办法官:贺楚涵 联系电话:0477-8160322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