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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维平、罗俊、张东、高伊军、范生银、陈永清、杜霖、马志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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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8-08 16:40:50 打印 字号: | |
  李维平、罗俊、张东、高伊军、范生银、陈永清、杜霖、马志亮: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商初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承办法官:贺楚涵         联系电话:0477-8160322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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