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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胜支行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百家汇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李憨、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舍田郎食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百家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俊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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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7-19 09:08:05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百家汇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李憨、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舍田郎食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百家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俊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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