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张翠琴、方云风、王建岗、陈敏、鄂尔多斯市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天德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天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民初字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1952789.74元及利息9070896.83元并承担该笔借款本金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月利率17.1‰计算);二、被告张翠琴、方云风、王建岗、陈敏、鄂尔多斯市天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天德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翠琴、方云风、王建岗、陈敏、鄂尔多斯市天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天德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军追偿。案件受理费196918.4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军、张翠琴、方云风、王建岗、陈敏、鄂尔多斯市天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天德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