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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丽达生物制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建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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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6-29 10:54:38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丽达生物制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建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丽达生物制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借款本金3183万元并承担该笔借款本金截至2016年1月21日积欠利息4697822.64元及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借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础上上浮30%;罚息、复利利率为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二、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丽达生物制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抵押的财产位于塔拉壕镇沙棘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土地证号:东国用2007第出让140号);位于塔拉壕镇东环辅路东、运煤线南工业用地(土地证号:东国用2009第出让252号);位于东胜区塔拉壕镇伊丽达沙棘制品厂A座1、B座1、C座1在建工程(产权证号:鄂房建东胜字第000007号)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享有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刘建增对上述第二判项债务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建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丽达生物制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439.1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丽达生物制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建增负担。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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