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鑫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分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承担该笔借款本金及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8.4%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2550元,保全费10000元,由被告内蒙古鑫隆有限公司负担。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