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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宏创建材有限公司、刘展辉、张志强、奇俊毅、兰虎成、白子云、郝康玮、鄂尔多斯市万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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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6-27 11:29:36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宏创建材有限公司、刘展辉、张志强、奇俊毅、兰虎成、白子云、郝康玮、鄂尔多斯市万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宏创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万元并承担该笔借款本金至2015年9月20日产生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5883682.55元,及从2015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月利率21.3‰)、复利(月利率21.3‰)。二、被告鄂尔多斯市万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对被告鄂尔多斯市万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棋盘井镇黑龙贵矿区鄂乌公路东601-02-042土地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鄂棋601国用(2012)第121号,土地他项权证号为鄂101他项(2012)第085号及位于棋盘井镇黑龙贵矿区鄂乌公路东601-02-039土地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鄂棋601国用(2012)第118号,土地他项权证号为鄂101他项(2012)第084号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被告鄂尔多斯市万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宏创建材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刘展辉、兰虎成、白子云、张志强、郝康玮、奇俊毅、鄂尔多斯市万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展辉、兰虎成、白子云、张志强、郝康玮、奇俊毅、鄂尔多斯市万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宏创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212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宏创建材有限公司、刘展辉、兰虎成、白子云、张志强、郝康玮、奇俊毅、鄂尔多斯市万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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