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大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孙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绒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