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翠林、侯占和: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