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泰禾商贸有限公司、王文明、刘燕、祁慧雄、邱永胜、高书平、高海、张继元、王文彪、郭治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9620.2元,减半收取404810.1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