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兰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明、高书平、侯利军、祁慧雄、邱永胜、张继元、白新维、白凤鸣、马强、李正伟: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800元,减半收取34090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