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嘉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樊志刚、党凤娥、王建岗、杨霞、王文明、崔永飞、郝世云、侯利军、吉日嘎拉图、张义林: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撤诉,本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民初字第19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