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天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日嘎拉图、盛赟峰、奇俊毅、吉日木图、乌云达来、康向东、张满仓、王水仙、布日古德: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天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500万元和欠息57808137.36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20日前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数,以上本息合计122808137.36元)及从2015年6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月利率为21.3‰)和复利(月利率为21.3‰); 二、被告吉日嘎拉图、盛赟峰、奇俊毅、吉日木图、乌云达来、康向东、张满仓、王水仙、布日古德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吉日嘎拉图、盛赟峰、奇俊毅、吉日木图、乌云达来、康向东、张满仓、王水仙、布日古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天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5840.6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天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日嘎拉图、盛赟峰、奇俊毅、吉日木图、乌云达来、康向东、张满仓、王水仙、布日古德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