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兴园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博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旭凯、杜霖、王琴、李文元、杜秀莲、单军、赵小丽: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兴园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垫款本金29945926.12元和截至2013年3月29日结欠的罚息59891.85元并支付从2013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罚息率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鄂尔多斯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抵押的财产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5号街坊兴蒙金荣建材城1号楼1-3,1-4,1-5号房产(号码: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22641号)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鄂尔多斯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兴园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被告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博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杜霖、王琴、李旭凯、李文元、杜秀莲、单军、赵小丽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博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杜霖、王琴、李旭凯、李文元、杜秀莲、单军、赵小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兴园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829.0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鄂尔多斯市兴园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博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旭凯、杜霖、王琴、李文元、杜秀莲、单军、赵小丽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