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鄂尔多斯市东远路桥有限公司、白俊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桂英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