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大商贸有限公司、石和平、高海、常文武、单军、杜霖、魏巍、王俊峰、奥彦良、郭治飞、孟军、郭建华、何刚荣、李继伟、苏利军、姬建强、姬建国、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大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880000元并承担该笔借款本金至2015年11月17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0286810.65元,及2015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产生的罚息、复利(按月利率19.125‰计算)。二、被告石和平、高海、常文武、单军、杜霖、魏巍、王俊峰、奥彦良、郭治飞、孟军、郭建华、何刚荣、李继伟、苏利军、姬建强、姬建国、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石和平、高海、常文武、单军、杜霖、魏巍、王俊峰、奥彦良、郭治飞、孟军、郭建华、何刚荣、李继伟、苏利军、姬建强、姬建国、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大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92634.0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大商贸有限公司、石和平、高海、常文武、单军、杜霖、魏巍、王俊峰、奥彦良、郭治飞、孟军、郭建华、何刚荣、李继伟、苏利军、姬建强、姬建国、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