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益远工贸有限公司、裴学文、张小军、孟军、杨美霞、邱玉林、张金宇:
本院受理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鄂商初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是:本院(2014)鄂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第6页第一自然段第三行的“从2014年3月27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应为“从2012年3月27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承办法官:魏敬乾 联系电话:0477-8160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