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来宝: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正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来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承办法官:贺楚涵 联系电话:0477-816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