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中宝龙元煤炭储运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达拉特旗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宝成、武桂珍、赵宝、刘俊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宝龙元煤炭储运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达拉特旗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宝成、武桂珍、赵宝、刘俊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王春霞(民五庭) 电话:0477-8160342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