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金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燕、王文明、张继元、邱永胜、高书平、李正伟、马强、高海: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800元,减半收取14090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