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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矛盾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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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吉日嘎朗图人民法庭 吴小婷)  发布时间:2015-12-25 09:34:23 打印 字号: | |
  2015年,随着各地对于农村土地“确权换证”政策的贯彻执行,大量农村土地流转类矛盾纠纷涌现,在承包经营权属不明、土地流转形式约定不清等情况下,很多人选择到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此类案件存在问题

  一是无备案。无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的流转,还是村民之间以家庭承包为单位的土地流转形式,通常情况下,双方在流转的过程中,没有到村委会或者本村所在地的镇政府进行备案,更没有相关的经营权属证明文件。

  二是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实际在农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即未进行备案,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有些情况下即使签订了合同,合同也没有按照要求将合同法定条款都写清楚。

  三是非法定农耕地的开发经营。例如我鄂尔多斯市范围内的河滩地,并非法定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耕地,可近年这类型的土地,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都在开发耕种,从而引发经营权属说不清、道不明的矛盾纠纷。

  二、对策建议

  对于这类型的矛盾纠纷,人民法院虽有帮助地方经济发展排查矛盾、维护一方稳定的义务,但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此类型矛盾并非最合适的途径。民诉法明确约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可这类型的案件,证据非常难提供。例如村民对河滩地的开发耕种。按法理,这类型土地并非耕地,村民本不应该开发耕种,可村委会将这类型的地一直划分到自然村、家庭耕种经营,关于这类型的土地发生流转纠纷,我们该参照哪部法律来处理?因此对这类型的矛盾纠纷出现以后,作者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按照乡村民约或者内部约定,首先对这类型矛盾纠纷进行介入,收集原始证据,调解协商并出具处理意见。

  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无法化解矛盾时,将本组织的意见上交当地镇人民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及证据,根据案情的不同分流指引,或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重新调解,或做行政决定回复,或引导当事人进行仲裁,或在权属明了或证据明确充分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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