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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提起笔迹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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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杭锦旗法院 张旭  发布时间:2015-01-20 10:08:46 打印 字号: | |

【案情介绍】

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苏某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的利息,并且找了王某作担保。后借款人李某不知去向,苏某诉至法院,要求保证人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王某否认借据上的签名,否认保证担保的事实,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原被告双方均不愿意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对于该案到底由谁提出笔迹鉴定申请?

    【观点之争】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作为主张被告承担保证责任一方,应当对保证关系的成立及生效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说明举证没有完成。原告须进一步举证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即提起笔迹鉴定申请。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既然否认自己在借条上的签名,属于提出了新的主张即保证关系不存在,因此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原告已经提供了借条原件,已履行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被告应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就应该承认借条的效力,因此应由被告提出笔迹鉴定申请。

    【评析】

    笔迹鉴定申请由谁提出,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具体来讲就是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在案件中应当对哪些事实进行主张,提供相应证据。

在本案中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由原告提起笔迹鉴定申请,理由是原告应对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负有证明其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在被告否认签名真实性的情况下,原告因继续举证,但同时被告也须配合原告的举证积极的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推定规则“有证据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主张成立。”

在实际案件的处理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来确定到底由谁申请鉴定。《证据规定》第七条明确: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总之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加大违法者的成本,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责任编辑: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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