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放置移动式太阳能红绿灯且没有安装摄像头的十字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的小轿车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了摩托车驾驶人白某右胫腓骨骨折,右内脚踝骨折,头皮挫裂伤。事故发生后,摩托车驾驶人白某及小轿车驾驶人李某均说经过路口的时候信号灯显示为绿色,经过交警多方的调查也没有办法确定事故发生时信号灯指示情况,导致事故形成的原因无法查明,交通管理部门遂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证明。
通常情况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对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责任进行确认,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当事人对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时,作为按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较强证明力的法定证据,法官会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经审查合法且当事人无法举证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会作为定案依据被采纳。但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却无法认定责任。责任划分成为本案的最大争议焦点。法院审理认为,在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应当通过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交警部门经多方调查,并向路过事故现场的路人做了询问笔录,但仍无法确定交叉路口的信号灯情况,故做出了事故证明。事故证明中记载调查到的事实如下:1、摩托车驾驶人没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摩托车没有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且没有按照规定佩戴头盔,小轿车驾驶人在通过路口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双方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被告李宏飞提供事故发生时在被告李某副驾驶座位坐的被告李某连襟的询问笔录,拟证明白某闯红灯,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李某提供的证据属当事人的陈述和有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其证据效力低,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不予采信。而白某提供的发生事故时的视频碟,拟证明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通过观看视频,其中并没有显示出红绿灯运行情况,且该十字路口在发生事故时也没有其他任何车辆在行走或是停驶在四方路口的白线处,故对李某的主张本法院也没有予以采信。综合以上因素,根据公平责任的原则,最终,法官做出了李某和白某各承担50%责任的判决。
人们往往基于侥幸心理,在通过十字路口的时候,看到正前方没有车辆通过,便不顾信号灯的指示和可能随时出现的车辆,径直强行通过路口。如此一来,危险发生的系数便大大增加,特别是危险性和危险回避能力相差较大两方相撞,对弱势一方的伤害可能更大。因此,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行驶的车辆均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才能尽可能的避免危险的发生,还社会有序,还家庭完整。